1.董事會決議日:99/12/1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一)范伯康董事長
(二)張大榮總經理
(三)賴玉女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以無損及本公司之利益為限。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范伯康董事長、賴玉女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范伯康董事長:擔任東筦長安科得電子有限公司法人董事。
賴玉女經理:擔任東筦長安科得電子有限公司法人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廣東省東筦市長安鎮烏沙江貝步步高大道。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微型電腦及周邊卡,衛星通訊系統接收設備
之生產和銷售。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巴哈馬聯邦上海有限公司及東筦長安科得電子
有限公司為本公司100%投資之子公司,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損益,故對公司財務
業務不受影響。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