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1/25
2.減資基準日:100/01/26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不適用
4.換發股票基準日:不適用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不適用
6.新股預計上市日: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於99年6月14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案,業經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
0990073344號函核准在案。
(2)本公司原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400,000,000元,減少資本額新台幣
100,000,000元及消除股份10,000,000股,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
幣300,000,000元及30,000,000股,本次減資按照原股東持有股份比
例每仟股減少250股,即每仟股換發750股。減資後不足壹股之畸零股
改發現金至元為止,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3)依99年股東會決議,減資相關作業由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今訂
本次減資基準日為100年1月26日,並授權董事長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
訂定減資換票基準日等後續作業及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