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100/06/3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1)高銘傳副總經理。
(2)李淑貞協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之項目。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於本公司任職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1)高銘傳副總經理。
(2)李淑貞協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巨曜貿易(深圳)有限公司/總經理。
(2)巨曜貿易(深圳)有限公司/業務總經理。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後瑞社區新瑞工業區C棟5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電子產品、塑膠製品、橡膠製品、五金製品、進出口及相關配套業務等。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