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99/03/2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吳文安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之項目。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全體出席董事一致無異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吳文安廠長。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新豪(東莞)電子有限公司/廠長。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廣東省東莞市寮步鎮牛楊管理區。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電源供應器、微動開關、筆記型電腦鍵盤製造。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以上公司為100%轉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損失。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