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31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截至各該
日止之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上半年度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
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
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
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
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
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
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附註四(六)所述,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採權益
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分別為180,723千元及165,198千元及長期投資貸餘分別為1,466
千元及零元,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上半年度之投資損益分別為投資收益11,067千元
及投資損失11,853千元,係依據被投資公司自編之財務報表以權益法評價計列。另,附
註十一之「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係由被投資公司所提供,本會計師未依照第二段所述
之查核程序執行查核工作。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如經會計師查核,對於長期股權
投資之評價、相關損益及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之揭露可能有所調整外,第一段所述財務
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
以允當表達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
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 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上半年度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主要係供補充分析之用,亦經本
會計師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依本會計師之意見,該等明細表係依據前
段所述之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其與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有關之內容。
安 侯 建 業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林 琬 琬
會 計 師:楊 柳 鋒
原證期會核 (88)台財證(六)第 18311號
准簽證文號:(90)台財證(六)第 166967號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3.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