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30
2.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
第三項第二款轉換價格之重設。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
第二款轉換價格之重設,本公司應於賣回權基準日(含)或債券到期日(含)前
之第三十日(93年7月30日)作為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基準日,另以時價乘以一定
成數(買三年賣回殖利率5.00%推算,則其成數為78.53%)重新訂定之轉換價格
轉換股份。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係以賣回權基準日(含)前之第三十日為重新
訂定轉換價格基準日,以該日之前十、十五、二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之簡
單算術平均數孰低者為準。且按該重新訂定之轉換價格轉換股份,其得轉換
期間,至多不得超過重新訂定之轉換價格之公告日(93年7月30日)(不含)後
起算七個營業日內(93年8月2日起至93年8月10日),期滿則回復適用該次重新
訂定前之轉換價格(21.50元)。
(2)若以93年7月30日為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基準日,以該日之前十、十五、二十
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孰低者為準,乘以成數78.53%,重新
訂定之轉換價格為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