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30
2.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作業,業於93年7月13日公告於
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
(2)由於前述公告之賣回權行使期間之截止日適逢例假日,茲更正賣回權行使期間如
下:
A.債券存放集保者:93年7月30日起至93年8月25日止。
B.手持現券者:93年7月30日起至93年8月27日止。
(3)本公司將於93年7月30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
有人。
(4)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後,將於賣回基準日後三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115.76%,
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