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21
2.發生緣由: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轉換價格以93年7月30日為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基準日,並依修訂後轉換辦法
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設算;另轉換期間為93年8月2日至8月10日止,自93年8月11日起
回復適用重新訂定前之轉換價格。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受託人於93年7月21日函覆
本公司,業已收到板橋地方法院認可裁定本公司於92年5月15日債權人臨時會修訂
之「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依公司法第二百
六十四條規定,更新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即
生效力。特此公告本公司將依新修訂發行及轉換辦法之規定辦理公司債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