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13
2.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截至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止,本公司尚未收到板橋地方法院認
可並公告裁定。
二、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
經申報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由公司債
債權人之受託人執行之;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指定者,從其指定。」
本公司於法院裁定認可並公告前,依照原「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
轉換辦法」之規定辦理公司債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