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13
2.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仲琦一」)於民國九十三年
八月二十八日發行屆滿三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
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並以該日為賣回基準日,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
債以現金贖回』,亦即 台端得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至同年八月二十八
日止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行使「仲琦一」
之賣回權,本公司於受理賣回基準日後三個營業日內(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統一
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債。除公告通知外特此發函通知。
二、注意事項:
1.若已將所持有之「仲琦一」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通知書自動無效。
2.若逾期或未通知本公司將「仲琦一」賣回,恕不接受賣回公司債券。
三、「仲琦一」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一)債券存放集保
1.債券賣回:若債券存放於所往來之集保帳戶中,則請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
至八月二十五日前備妥下列2.之文件逕至各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即可,毋須將
債券領回。
2.相關文件及作業:
A.「賣回請求書」:加蓋原留印鑑。
B.印鑑卡乙張暨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法人為公司登記証明文件),
未成年者印鑑卡上請加蓋父母雙方印鑑。(已繳交者可免)
(二)手持現券:
1.現券賣回:請持全部之債券於通知日(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屆滿日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備妥下列2.之文件及於指定時間內親臨或郵寄至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2.相關文件及作業:
A.「賣回請求書」:加蓋原留印鑑。
B.「仲琦一」暨「過戶轉讓申請書」:二者均須加蓋原留印鑑。
C.印鑑卡乙張暨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法人為公司登記証明文件),未成年者印鑑卡上
請加蓋父母雙方印鑑。(已繳交者可免)
D.親臨(上述指定期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前)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人
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104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或104
台北郵政第46-300號信箱,電話:2504-8125,辦理債券賣回或轉換手續。
四、本公司將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
予債券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