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處分機關:無;相關文書案號:100年判字第1375號、100年判
字第1377號‧
2.事實發生日:100/08/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所具有之台灣發明專利第149208號「可標定投影位置之實物投影裝置」前經
捷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二舉發案,於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均判決應予撤銷專利
後本公司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本日接獲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判決皆維持智慧財產
法院應撤銷專利之判決結果。
4.處理過程:委由專利律師了解判決中。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此項專利已非本公司產品所使用,對本公司之產品銷售及市場無涉,故亦對本公司
之財務業務並無任何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於專利律師瞭解後,將研議後續因應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