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捷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捷揚光電)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處分機關:無;相關文書案號:97年度智上字第23號
2.事實發生日:99/08/3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捷揚光電以其具有之台灣新型專利證書第191094號「文件相機結構」遭本公司早年
產銷之實物投影機侵害,因而起訴請求賠償新台幣250萬元之民事訴訟,業經第一
審板橋地方法院於97年4月15日以「不構成專利侵權」為由判決捷揚光電敗訴,捷
揚光電不服而上訴高等法院,案經二年審理後本公司日前接獲捷揚光電聲明追加訴
訟標的及擴張請求賠償之數額。
所追加之訴訟標的:追加三款於第一審中未審理之產品,型號為:300P、300AF、
300AF+,惟隨狀並無任何相關侵權鑑定報告為證;所擴張請求之數額:由原請求賠
償新台幣250萬元,擴張至新台幣1億元,惟經向法院查詢,迄今捷揚光電並未就擴
張部分補繳裁判費用。
有關本案上訴第二審之現況說明:針對第一審法院所為之「不侵權」判決,高等法
院另委託經由雙方當事人均認可之台大機械系進行專利侵權鑑定,該報告完成後同
樣獲得「不侵權」之結論並已回覆高等法院。
復經三次開庭審理,高等法院業已裁定準備程序終結並將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此時
捷揚光電始提出追加及擴張之聲明狀。
4.處理過程:本公司業與委任律師討論後,將具狀答辯並於後續開庭程序陳述被告意見。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因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勝訴,且第二審之專家鑑
定報告亦同樣認定為「不侵權」,雖捷揚光電本次追加之產品並未經過第一審審理,
惟該三款產品與第一審所審理之標的係相同產品系列,故前述之不侵權判決及鑑定結
論均應可援引適用;此外,本公司早已不再產銷實物投影機產品,故對本公司財務業
務預估應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