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4/02/18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一.現金股利:提撥新台幣195,534,245元,每仟股配發1,500元(元以下捨去)配
發不足一元之畸零股利,統由圓剛職工福利委員會承受之,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
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即進行發放作業事宜。
二.股票股利:為配合業務發展、擴充廠房、辦公處所、機器設備之資金需求及充
實營運資金,擬提撥九十三年度可分配盈餘192,440,000元(含股東紅利轉增資
152,516,710元及員工紅利轉增資39,923,290元)及資本公積3,910,690元轉增資
,發行新股19,635,069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股東紅利轉增資依配股基準日
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數,每仟股配發117股,資本公積轉增資依配股基準日
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數,每仟股配發3股。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
東自行併湊,於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登記,未如期辦理者,
一律按票面值折發現金至元整(元以下捨去),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承購之。
本次股東紅利、員工紅利及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擬提請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訂定除權基準日分配之,其權利義務與原有
普通股股份相同。
3.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新台幣39,923,290元,董監酬勞新台幣11,976,988元。
二、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之股數為3,992,329股及其占盈餘轉增資之比例:20.75%。
三、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為3.12元。
四、若本公司於配股或配息基準日前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轉讓(或買回)本公司庫藏股股份或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債權人執
行轉換權利,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股或配息率因此
有所變動者,授權董事會辦理變更登記事宜。
五、上開配股條件及增資計劃如因法令或主管機關核定變更、客觀環境變更或事實需
要變更時,併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