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31
2.發生緣由: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九十三年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後之稅前利益較原預測增加約15,343仟
元,除因營收增加致使營業毛利較原預測數增加5,078仟元外,另因轉投資公司錩
新科技(越南)責任有限公司接單情形超乎預期,致本公司認列其轉投資利益較原
預測數增加約9,849仟元,致使本公司稅前利益超過原預測數之百分之一百二十,
但由於變動金額尚未達到30,000仟元之應更新財務預測之規定,且因預估九十三年
下半年度之獲利情況與原預測數相近,故未予以更新財務預測,原編財務預測仍屬
有效,特此聲明。
三、會計師意見:經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黃秀椿及殷仲偉會計師覆核本公司財務
預測基本假設仍屬有效之聲明書及相關資料,並未發現有不合理之處,尚無更新財
測之必要。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