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4/01/17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65,000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4/1/18~94/3/17
6.預定買回之數量:5,000仟股
7.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10元~13元
8.買回方式:自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6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5,000仟股;109,821仟元。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共買回公司股份10,200仟股,已註銷5,200仟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第一次預計買回之數量:5,000仟股;
實際買回情形:買回200仟股,未執行完畢原因:考量執行期間股市行情變動較預期穩定
,且股價並未跌至本公司預計大量買回之價位,致未能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於94年1月17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依據證期局「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擬買回本公司之普通股5,000仟股,
並轉讓予員工認購。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
讓辦法:
本次買回股份,依法自買回執行完畢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半年(含)以上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者,經提報董事會
同意之本公司員工(不含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格低於本轉
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
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包括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
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等),其轉讓予員工之轉讓價格得於普通股配股認股基準日、合併基準日、分割
基準日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訂價日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聲明本次買回股份僅占本年度已發行股份之3.62%,且買回股份之
總金額上限僅占公司流動資產3.55%,不足以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
並已出具聲明書。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公司買回股份之區間價格,對於本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
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等項目無重大影響,且具合理性。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