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1/12
2.發生緣由:(1)基於維護債權人利益且在無損及股東權益之前提下,配合相關法令變動,
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3.25(91)台財證(一)字第106134號及91.10.22
台財證(一)字第0910005368函規定辦理
(2)本次修訂主要取消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換發作業,以簡化債權人轉換本債券為普通股
流程,而於受理轉換後五個營業日內直接交付新股之相關作業準則
(3)本公司90年度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環科一)發行及轉換辦法,將明訂
93年2月1日為最後一次權利證書換發普通股基準日,債券持有人於該基準日前請求轉換者
,仍發給權利證書,並於該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將權利證書換發為股票,惟於該基準日
後請求轉換者,則於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後, 依前說明(2)方式先行發行股票再辦理
變更登記
3.因應措施:(1)修改本公司90年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環科一)
發行及轉換辦法
(2)本公司董事會決議93年2月1日訂為「最後一次權利證書換發普通股基準日」日期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