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7/03
2.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公司債賣回權行使事宜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說明:
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至92年08月15日屆滿二年。依
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行使賣回權,賣回權行使相關規定如
下:
一、賣回權行使期間:自92年07月15日起至92年08月15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採郵寄者以寄達日為憑﹞賣回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
二、債券賣回價款:以債券面額之110.25%以現金贖回。
三、債券賣回手續:
﹝1﹞持有現券親自或郵寄方式辦理,請債券持有人檢附下列文件1.『環隆一』
債券2.買進報告書或集保領回之交付清單3.原留印鑑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印鑑卡一份6.公司債賣回行使申請書,(另欲登記儲蓄投資免扣證者,請持
儲蓄投資免扣證正本)親自駕臨或掛號郵寄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大華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親自辦理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二號五樓;
郵寄地址:台北郵政第11973號信箱,服務專線:02-23892999﹞,辦理債券賣
回相關手續。
﹝2﹞透過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請債券持有人至證券商交易櫃
檯辦理賣回填寫”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 / 贖回 / 賣回申請書”,並註明賣回。
四、除本公告外,本公司將於92年7月15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
權行使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