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
2.報導日期:100/03/17
3.報導內容:中華電信有關市話打行動電話要否支付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除接續費外,
還須額外支付過渡期費問題,與通傳會(NCC)對簿公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
中華電信敗訴。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本公司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7年1月16日通傳
企字第09640802820號公告「市話撥打行動通信網路訂價機制調整暨網路互連相關事項
處理之行政計畫」關於過渡期費及擴大平等接取機制之部分,遂於97年8月4日起訴撤銷
該行政處分,本件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抗告成功,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發回
更審,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於100年3月7日作成98年度訴更一字第65號判決,判
決主文為駁回本公司之訴訟,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已於99年8月4日公告過渡期費費率,並已據以實施,故本件勝敗不影響本公司之財務
業務。
6.因應措施:本公司擬繼續上訴,爭取撤銷無法律依據之過渡期費,期以回復依法行政之
秩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