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8/27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7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70,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
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得按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程行使認
股權利。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8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若認股權人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
有權就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執行限制:各授予時程屆滿前一年均設有激勵條件,若未達成則須遞延一年方可
執行該年度可行使認股比例。激勵條件為年度實際產量較預算達成率
100%(含)以上時,方可執行。
(四)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
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死亡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
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股權憑
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
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
時限。
(6)調職-如認股權人因個人因素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
照本項第一款之自願離職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
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則依本公司人力資源處相關規定辦理。
(7)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
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
於前述期間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
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程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
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票後處理資本額變
更登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
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股票分割及辦理現增參與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
股,而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公司因員工紅利
發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
除息之影響。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
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四
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1.5%
時,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註:每股時價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
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擇中間值計算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
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
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
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
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
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取得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本公司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70,000,000股,對原有股東股權稀釋比率約為2.04%,
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修改時
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
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