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1/12/27
2.發行期間: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海內外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
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級、專
業技術能力、績效表現、整體貢獻、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經董事會同意後確定之。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的百分之十,
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
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5,000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5,000,000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 認股價格
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
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 權利期間行使規定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本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行使認股權利:
1.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間滿二年者,一次行使100%(其適用於可認股權數量為低於
20單位者)。
2.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 50 %
屆滿二年半 100 %
(其適用於可認股權數量為20單位以上者)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發生嚴重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
工作績效明顯低落等重大過失時,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有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予以收回或註銷。
(4)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 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一般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若適逢不得行使認
股權期間,按不得行使之日數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失效。
(2)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
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3)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
薪開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完畢,若適逢不得行使認股權期間,按不得行使之日
數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而未行使者,凍結其行使權利
,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
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之認股權人,於離職後,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不因離
職而影響其權益,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
(5)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退休
已具有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退休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所規定之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五、 放棄認股權利之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本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
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單價 ×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每股單價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2:與他公司合併時,每股單價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
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3: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註4:若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或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
易所(下稱﹝證交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
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得填具認股請求書,依本辦法所規定之期間,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申請行使認股權
利。
二、 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於受理認股之申請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 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股東名簿,於
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依法上市買賣。
五、 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行使認股權憑
證之股本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
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探
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
未具有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或註銷。
二、 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及本認股權憑證之實施細則(
包括但不限於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之相關手續及各該作業時間等),將
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