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嘉 重大訊息 - 公告修訂本公司「九十七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七條、「九十七年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七條及 「九十八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七條

股票代號:2402 毅嘉
發布時間:2011-09-21
主旨:公告修訂本公司「九十七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七條、「九十七年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七條及 「九十八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七條
1.事實發生日:100/09/21 2.公司名稱: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修訂本公司「九十七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七條 、「九十七年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七條及「九十八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 讓員工辦法」第七條 6.因應措施: (1)「九十七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七條修訂內容對照如下: 修訂前: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得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80%為轉讓價格, 若認股基準日收盤價之80%低於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則得以原實際買回之平均 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 加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平均價格轉讓 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 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ㄧ規定事項辦理。 修訂後: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得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70%為轉讓價格, 若認股基準日收盤價之70%低於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則得以原實際買回之平均 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 加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平均價格轉讓 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 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ㄧ規定事項辦理。 (2)「九十七年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七條修訂內容對照如下: 修訂前: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得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80%為轉讓價格, 若認股基準日收盤價之80%低於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則得以原實際買回之平均 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 加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平均價格轉讓 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 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ㄧ規定事項辦理。 修訂後: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得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70%為轉讓價格, 若認股基準日收盤價之70%低於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則得以原實際買回之平均 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 加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平均價格轉讓 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 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ㄧ規定事項辦理。 (3)「九十八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七條修訂內容對照如下: 修訂前: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第二十 三條之二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 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 ㄧ規定事項辦理。 修訂後: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得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70%為轉讓價格, 若認股基準日收盤價之70%低於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則得以原實際買回之平均 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 加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平均價格轉讓 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 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ㄧ規定事項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