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23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8月20日為除息基準日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業經九十三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盈餘配發現金股利,原股東每仟股配發
1,000元,並於盈餘中提撥員工紅利新台幣11,400仟元,轉增資發行新股1,140仟
股,每股面額新臺幣壹拾元整;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七月
十二日金管證一字第0930130102號函核准在案。
2.本次增資發行新股停止過戶日期間為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至八月二十日,並訂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為除息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