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00/05/2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劉克振、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及其代表人曾宗琳、徐世昌
獨立董事:范成炬、于卓民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本公司董事長兼執行長:劉克振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劉克振:研華科技(中國)有限公司董事
劉克振:北京研華興業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劉克振:上海研華慧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劉克振:西安研華軟件有限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研華科技(中國)有限公司:江蘇省
北京研華興業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
上海研華慧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
西安研華軟件有限公司:西安市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研華科技(中國)有限公司:介面卡及週邊設備機殼、塑膠外殼及配件之產銷業務
北京研華興業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工業用電腦之行銷買賣
上海研華慧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業用電腦之行銷買賣
西安研華軟件有限公司:工業用電腦之行銷買賣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