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4/29
2.減資緣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本
公司第8.9次所買回之股份10,000仟股,依法應於買回之日
起六個月內向經濟部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3.減資金額:100,000,000元。
4.消除股份:10,000,000股。
5.減資比率:不適用。
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2,959,789,830元。
7.預定股東會日期:不適用。
8.其他應敘明事項:董事會通過訂定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為減資基準
日,將依規定辦理減資變更登記及銷除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