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1/10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
稱本轉換公司債〉」,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開始轉換為九
十四年度第二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即威盛乙)相關事宜。
依據:
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六日(89)台財證
(一)第58106號函。
二、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應辦業務事項。
三、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除停止轉換期間及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債權人得於九十四年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止(或除權日孰者為前)申
請轉換發給九十二年第二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即為「威盛乙」),
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轉換價格:每股新台幣一一二、五元。
三、(一)請求轉換程序:本公司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應備妥蓋有
原留印鑑之「公司債轉換申請書」,並檢同債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提出,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受理後,除應登載於股東名簿內,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交
付權利證書,惟若於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申請轉換者,將發給下一年
度之權利證書。
(二)向各證券經紀商提出轉換申請(轉換申請書格式由各證券經紀商
提供)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集保存摺中進行轉換。
四、權利證書之上市、終止上市與換發新股上市:權利證書之換發
普通股交付之日終止上市。換發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於台灣證券交
易所上市買賣。以上事項均由本公司洽台灣證券交易所同意後公告之。
五、補發權利證書: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權利證書持有人,本公司
將按轉換價格調整之差異,於本公司普通股除權基準日、可轉換公司
債發行日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完成日等之翌日起二
十日內補發權利證書。
六、本公司權利證書換發為普通股股份之作業,每年以辦理二次為限,
辦理日期以下列二個日期後為之。
(一)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
為主),惟若當年度無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為8月22日。(二)
12月28日。
七、本轉換公司債轉換或補發權利證書時,若有不足壹股之股份,本
公司以現金償付。
八、轉換年度現金股利之歸屬:請參閱本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九、轉換後之權利義務:債權人於請求轉換生效至權利證書終止上市
之前一營業日止,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配股及新股發行認股外,
其他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十、權利證書簽證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
十一、本公司公司債券股務代理機構: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二號五樓。
電話:(02)2389-2999。
郵寄地址:台北郵局第11973號信箱。
十二、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