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12/27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106,830,000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3/12/28~94/02/27
6.預定買回之數量:3,000,000股
7.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17.08元至35.61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上項列所定區間價格下限
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8.買回方式:委託證券商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2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1,796,000股,共新台幣59,896,600元。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買回3,000,000股,其中1,204,000股已轉讓予員工
,尚有1,796,000股未轉讓予員工。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93年12月27日董事會議事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
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稱證期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等有關規定,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買回之本公司之股份(以下稱庫藏股)並轉
讓予所屬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與
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庫藏股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任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之。
第四條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員工,且其前一年度及當年度未受有重大處分者,或對本
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由本公司
借調至關係機構人員亦得依本辦法之規定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則按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三種類別核計;各
次轉讓作業之股份數額、年資計算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及轉讓限制等相關事項,授權
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第六條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
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七條
庫藏股之轉讓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庫藏股。
二、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
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八條
庫藏股每股轉讓價格以該次庫藏股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小數點
以下捨去不計)為轉讓價格,且不得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之收盤價格。惟在轉讓前
,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九條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過戶登記後,除另訂有再轉讓限制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十條
公司可勘酌需要,與員工約定受讓股份強制集中保管年限等事項,相關事宜授權董事
會辦理。
第十一條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三條
本辦法應提股東會追認,修訂時亦相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三、○○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二七,且買回股份所需金
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百分之八‧六五,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
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公司之承銷商認為精元電腦本次買進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決議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
價格對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影響且具合理性
。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