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02
2.發生緣由: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三
○一二七二三四號函核准在案。
3.因應措施:茲訂九十三年八月一日為除權除息基準日,依法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至
八月一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
4.其他應敘明事項:盈餘中提撥新台幣三○三、九三九、四五○元轉增資發行新股三○、
三九三、九四五股,每壹仟股無償配發盈餘股票股利一五○股。及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
一○一、三一三、一四八元每股配發新台幣○‧五元預計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開始發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