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5/09
2.發生緣由:經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人員稽查結果,排放管道P008排放明顯
粒狀污染物之情形,因未注意於開機時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
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3.處理過程:(1)蒸氣鍋爐進行檢修,確認運轉正常。(2)加強附屬元件平日查檢作業。
(3)依法報備新竹縣環境保護局。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十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已完成檢修及建立定期維保作業程序。
(2)加設監視器監控排煙狀況。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