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光電 重大訊息 - 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100年度第1次員工認股權證發行 暨執行辦法,暨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7,500單位

股票代號:2383 台光電
發布時間:2011-03-28
主旨: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100年度第1次員工認股權證發行 暨執行辦法,暨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7,500單位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28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一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在職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有表決權股數50%以上之 海內外子公司派駐全職之八職等〈含〉以上員工或其它表現優異經董事長核准員工 〈八職等及其它表現優異員工先由處級主管負責提報,供總經理參考,名單分甲、乙、 丙三級〉,並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年資等,經董事長核定後 提報董事會通過。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超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 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當年度結束日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7,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得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認購本公司普通股 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普通股新股總數為7,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本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本憑證屆滿二年後, 依下列時程行使其認股權利: 1: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滿二年後,得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50%為限,依所定之價格認購。 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滿三年後,得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75%為限,依所定之價格認購。 3: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滿四年後,得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 100%為限,依所定之價格認購。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本認股權存續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期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主張其權利。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時,依下列 方式處理: 1:退休:退休員工比照一般在職員工,依據本辦法第六條所定之時程行使其認 股權利。 2: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已具有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 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者,認股權行使期 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於離職當日 即喪失其權利。 3:一般死亡:已具有行使權之認股權證,由繼承人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權 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於死亡之日後不得再要求履行。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4.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 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相關時程及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與認股權證屆滿二年時起之日期較 晚者為計算標準,一年內行使,惟仍以本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與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 使全部權利,不受本辦法第六條相關時程及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 憑證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與認股權證屆滿二年時起之日期較晚者為計算標 準,一年內行使之,惟仍以本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留職停薪:經由公司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自留 職停薪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依法需暫停過戶時,認股行 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 後恢復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本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其權利。 但若遇有依法需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 7:調職:限認股權人因公司營運所需,經公司核准之調職,其認股權憑證之權利 不受影嚮。 8:其它未依約定終止僱傭或調整僱傭關係時,得依本辦法第六條所訂之權利時程 及比例行使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9: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與認股權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時,公司得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回收並註銷。 8.履約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 金增資、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等〉其股價依下列方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本公司普通股已發行股數(含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 藏股票,不含認股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等幅調降認股 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決定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 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後者為準〉前之 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三條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逾 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利。 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應將其認購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冊,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上述普通股股票 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4: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行使員工認股 權憑證新增發行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公司普通股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本辦法如 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除本辦法另 有規定外,均應按當時之中華民國稅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