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3/22
2.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一、 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將於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到期,並於
該日之次營業日(即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終止上櫃買賣。
二、 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瑞昱一)於九十四年五月十
八日發行屆滿五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
,本公司應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本轉換債發行滿五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
寄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債權人得據此通知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
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五年者為債券面額之三七‧O一%)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以
現金贖回。
三、 為辦理本公司瑞昱一債權人賣回作業,本公司將自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
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止停止本公司(瑞昱一)過戶登記並停止受理轉換為普通股,
以確定債券持有人。凡持本公司瑞昱一尚未辦理過戶登記者,請於九十四年四月八
日(因4/9、4/10適逢例假日)下午五時前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人信託作業客服部(原代理部),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八十
三號五樓,電話:02-2361-3033)辦理過戶登記,除公告外,本公司將於九十四年四
月十八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並以九十四
年五月十八日為債券賣回基準日。
四、 債權人申請行使賣回權期間自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至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止(例
假日除外),逾期恕不受理,本公司將統一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以單掛號郵寄支票
或匯款方式予各申請人。
五、 債券賣回手續:
(一)、已過戶債券之賣回權行使:應持全部之債券、原留印鑑及債券賣回權行使通
知書於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前親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法人信託作業客服部辦理賣回手續。
(二)、未過戶債券之賣回權行使:備妥債券、買進報告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及印鑑於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前親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人信託作業客服部辦理賣回手續。
(三)、債券已存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賣回權行使之始日
(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至截止日前二個營業日(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止由債券持有人
向往來證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六、特此公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