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星 重大訊息 - 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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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4-12-16
主旨: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93/12/16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 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正 式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級 、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 由董事長核定後報董事會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員 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 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普通股股數為 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不適用。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日當天本公司普通股每股收盤價為認購 價格。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以面額為認購價格。 (二)權利期間: 1.本次發行之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六年,員工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後,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行使認股之權利: 時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亦即,自員工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未屆滿二年者,就其所被授予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均不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 屆滿二年者,僅就其中之50%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三年者,僅就其中 之75%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四年後,得就全部行使認股之權利。 2.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員工死亡而依法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 法所訂之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 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調職 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轉投資事業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 自願離職。惟因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 他轉投資事業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不受轉任之影 響。 3.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 證,應自留職停薪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完畢,逾期行使者,凍結其認 股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 日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 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退休 退休之員工就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仍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受 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之限制外,不受本條第(二)項 有關時程屆滿後始可行使認股權之比例限制。前?退休員工認股之權利應 自退休員工退休之日起或退休員工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以日期較 晚者為準)之日起半年內行使之。 5.死亡 員工死亡時,其繼承人得就員工死亡時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 證,自員工死亡之日起半年內行使認股之權利;但對於員工死亡時未得行 使認股權之認股憑證,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 6.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之員工,得就已被授予之認股 權憑證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受自被授予認股權證屆滿二年後方 得行使之限制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始得行使認股權之 比例限制。前?認股之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之日起半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甚繼承人得就該員工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受自被授予此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之限制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始得行使認股權之比例 限制。前?認股之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 年(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之日起半年內行使之。 7.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 本辦法所訂之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 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 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者,不在此限。 被資遣之員工得就資遣時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憑證,自資遣生效 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但對於被資遣時未得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 ,自資遣生效日起即不得據以對本公司行使認股之權利,但本公司董事長 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之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 股之權利及行使之時限。 8.違約 員工自公司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之情事,或年度工作績效為丙等以下(含丙等)者,員工對於該違反情事 發生前或績效評估結果公佈前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即時喪失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前?違約情事及績效之判斷,依本公 司之勞雇契約、工作規則、績效評估標準等人事作業規章之相關規定辦理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並 喪失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 (五)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惟繼承者仍應依前項約定 行使認股權。 (六)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 權利。 (七)已發行之認股權憑證依本辦法規定確定未生效、喪失權利或放棄認股權者, 本公司將逕予註銷,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之。 9.認股價格之調整: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公司合併他公司且為存續公司、股票分割及辦理 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每股認股價格將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 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一)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 股數。 (二)上述?新股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時,則其金額為零。如係本公司 合併他公司且為存續公司時,則其金額為依換股比例換算後的消滅公司據以 計算合併換股比例之每股淨值。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四)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五)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六)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七)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辦理調整與否。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約定停止認股期間或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 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 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因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依法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