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9/05
2.公司名稱: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辦理,說明本公司100年第二季累計營收自結
數與會計師查核數差異之說明.
6.因應措施:
說明如下:主要差異係本公司與會計師〝透過子公司銷售尚未實現的金額〞
呈現方式不同所致。會計師評估認為本公司銷售予海外子公司的存貨
實質權利並未真實移轉,視同整筆交易未發生,因此將整筆銷貨金額進行沖轉;
反之,前期銷售給子公司之存貨如已出售予外部第三人,則補認回先期
沖轉之銷貨金額,此部分差異為711,543仟元.其餘差異110,705仟元,為維修收入及出售
庫存舊料等金額較小的項目,因考量相關收入及成本無法直接歸屬於特定事業群,
本公司帳列營業外收入,會計師認為符合營業收入而進行重分類.前項兩項差異,對於
公司損益均無影響.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