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1/14
2.發生緣由:根據本公司 2004年1月16日所發行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
公開說明書,規定「轉換價格重設」,自發行日起每滿一年時,若
遇發行公司普通股於轉換價格重設基準日前,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之
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格以當時匯率換算美
元,低於當時有效轉換價格 (以定價日議定之固定匯率換算為美元
)時,應依原始轉換價格訂定模式重新設定轉換價格,惟不得低於
最初之轉換價格之 80%。轉換價格將只向下調整,向上不予調整。
3.因應措施:調整後轉換價格將由新台幣41.0元調至新台幣32.8元,
並由2005年1月16日起實施。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