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7/0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906,325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3/07/05~93/09/04
6.預定買回之數量:10,000仟股
7.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5元~25元間,若市價低於所訂區間價格下限,本公司得繼
續買回股份。
8.買回方式:委託證券商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8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數量:25,000仟股,金額:504,178,069元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累積買回數量:25,000仟股,累積買回金額:
504,178,069元,買回股數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7.1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為達激勵優秀員工之目的,全體出席董事一致決議通過:
自民國93年7月5日至民國93年9月4日止,自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司普通股
10,000仟股,買回之區間價格在15元至25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
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預計本次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250,000
仟元。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
讓辦法:
(1)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優秀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受讓後其權利義務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
同。
(2)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前,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優秀員工。
(3)受讓人之資格:
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優秀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一公司超過半數之普通股股權者),符合第五條作業細則所規定之條件者。
(4)轉讓之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及其作業細則公布認股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
制條件等相關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5)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一、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優秀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加計公司資金成本為轉
讓價格(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但該轉讓價格低於本轉讓
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
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及發放現金股利時,本辦
法訂定之轉讓價格得由董事會調整之。
二、前項公司資金成本,指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至實際轉讓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計算之利息。
(6)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優秀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
原有股份相同。
(7)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符合受讓人資格之優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求轉讓股份之權利:
(一)於轉讓期間內留職停薪者,在其留職停薪期間;
(二)員工於本辦法訂定後因死亡、任何原因離職或與公司終止僱傭關係者;
(三)於轉讓期間屆滿,仍未申請轉讓者。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後,本公司買回股份後對本公司財務結構、償債能力
與獲利能力等尚無重大不利影響。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