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2/10
2.公司名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補充本公司民國100年2月1日公告內容
6.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原於本年2月1日公告,擬修正「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對子公司監理作業辦法」
,修訂重點原為:
1.明訂各子公司均應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之意旨,訂定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報經子公司董事會同意後,送本公司備查。
2.明訂子公司若有重大財務、業務、投資等行為,應經子公司董事會同意。
二、嗣於本年2月10日本公司召開100年度第2次董事會,於討論修正「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對子公司監理作業辦法」乙案時,經董事會決議結果,就本公司所屬子公司訂定「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或若有重大財務、業務、投資等事項,將「報經子公司董事會同
意」乙節,修正通過為應「報經子公司股東會同意」。其餘修正重點同本年2月1日公告
。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