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1/31
2.公司名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發生事實及原因:
100年1月28日板橋地檢署赴大同公司進行搜索。搜索後大同公司林董事長、林郭執行
副總等人隨之前往板橋地檢署配合調查。經檢察官瞭解情形,林郭執行副總因與案情
無關,故先自行返回。嗣經檢察官完成訊問後,亦准林董事長交保返回。
經查檢察官於100年1月28日之訊問,係以大同公司之轉投資事業與通達國際(股)
公司間資金往來關係之合理性為其調查內容。媒體報端未明前開事實,報導及臆測本
次板橋地檢署之搜索調查係因家族爭產、財報不實、淘空侵占資產等情,核與事實並
不相符。對於板橋地檢署之調查,大同公司將全力續為配合,並堅信司法機關經瞭解
事實後,必將還林董事長等人之清白。
二、對公司財務、業務的影響:
板橋地檢署於100年1月28日之訊問,係以大同公司之轉投資事業與通達國際(股)
公司間資金往來關係之合理性為其調查內容。對於前開資金往來關係,大同公司之合
併財務報表均依證管法令及財務會計準則加以揭露,所生損失並已於之前年度分別加
以認列。目前大同公司及各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及營運一切正常。
三、估計影響金額:
對於大同公司之轉投資事業與通達國際(股)公司間資金往來關係,大同公司之合併
財務報表均依證管法令及財務會計準則加以揭露,所生損失並已於之前年度分別加以
認列。對於大同公司後續(即99年)之財報不致發生影響。
6.因應措施:
已委請律師協助。對於板橋地檢署之調查,大同公司將全力續為配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