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1/28
2.公司名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板橋地檢署因調查事實之必要,赴本公司進行搜索,林蔚山董事長、林郭文艷
執行副總等人之後隨即前往板橋地檢署配合調查。經過檢察官進行瞭解,林郭文艷
執行副總因與檢察官調查之事項無涉,先自行返回。林蔚山董事長經偵訊後,亦
准予交保返回。
(2)對於板橋地檢署之調查本公司將全力續為配合,並堅信司法機關經瞭解事實後,
必將還林蔚山董事長等人之清白。
(3)本公司及各轉投資事業之營運與財務一切正常,不受影響。
(4)近日媒體報端諸多揣測,誣指財報不實、掏空侵占資產等情,均與事實不符。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