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6/24
2.發生緣由:
本公司四廠已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現場操作正常
,因營運需要,拆除廠內小部分電鍍作業區,並增設其他不具
污染性之設備。
於100年5月6日經台中市環保局稽查屬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4
條第2項之規定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裁罰新台幣10萬元,
裁處書於100年6月24日送達本公司。
3.處理過程:
(1)本公司於100年5月30日向台中市環保局提出陳述意見,表示
本公司四廠設備配置調整為不具污染性之變動。
(2)本公司已於100年6月20日檢具符合空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之證明文件,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分處辦理「固定污
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申請,並將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內容進行操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