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6/09
2.發生緣由:
本公司二廠廢水廠於100年5月1日因原水幫浦發生跳電事件,
廢水廠原水槽喪失廢水抽水能力,導致廢水經由雨水道繞流
至廠外溝渠。經台中市環保局稽查採樣發現懸浮固體超出標
準,認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第18條之規定。
3.處理過程:
(1)本公司發現狀況後,立即通知相關人員緊急進行處理,
搶修故障機械,且於台中市環保局限期改善期限內,經環保
局稽查人員現場確認改善完成。
(2)本公司於100年5月18日向台中市環保局提出陳述意見,
表示本公司廢水溢流係因機械故障導致,且已依法定時限通
報主管機關,尚無故意利用假日偷排廢水或遲誤法定通報期
限等情事。惟未獲接納,台中市環保局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0條及第46條裁罰新台幣60萬元,裁處書於100年6月9日送
達本公司。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6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持續加強廢水水質監測作業。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