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4/01/1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NT$100,350,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自94年1月17日至94年2月16日。
6.預定買回之數量:5,000,000股。
7.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7.77元至20.07元間,惟若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價格區間
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8.買回方式:自證券集中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6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0股;
新台幣0元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於91年8月22日至91年10月3日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0股。
於92年1月15日至92年3月14日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第十四屆九十四年董事會議紀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
讓辦法:
(1)轉讓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2)轉讓股份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3)轉讓期間: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4)受讓人資格: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正式員工依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
有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等因素,訂定
員工得認購股數,報請董事長核准之。
(5)每股轉讓價格: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
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
(6)轉讓後之權利義務:除不得參與辦理過戶登記前業經董事會決議之前一年度盈餘分
配案及當年度現金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案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董事會已聲明本次買回股
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6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
3.9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
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此次買回股份對菱生精密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
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