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2/08/21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年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陸億元
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
5.發行價格: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
6.發行期間:五年
7.發行利率:票面利率為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購置機器設備
10.承銷方式:以詢價圈購方式對外公開承銷
11.公司債受託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託部
12.承銷或代銷機構: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無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15.簽證機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託部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相關辦法將依有關法令辦理,俟報奉
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公告。
17.賣回條件: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二年、滿三年、滿四年的前
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券持有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
書」,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
有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
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不得撤回;並以該期間屆滿日
為賣回基準日)要求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
本轉換債贖回:二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4.551%(實質收益率
2.25%);滿三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7.689%(實質收益率
2.50%);滿四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10.381%(實質收益率為
2.50%)。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三個營業日內
統一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債。
18.買回條件:(一)本轉換債於自發行起滿三個月翌日起至發行期間
屆滿前四十日止,本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連續
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五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
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
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
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
按第(三)項所列之債券贖回收益率(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至債券收回
基準日止)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二)本轉換債發行滿三個月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
若本轉換債流通在外尚未轉換之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本
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
(前述期間自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
日),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第(三)項所列
之債券贖回收益率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三)贖回殖利率如下:
1.發行滿三個月翌日起至發行滿二年之日止,以年利率2.25%之債券
贖回收益率。
2.發行滿二年翌日起至發行滿三年之日止,以年利率2.5%之債券贖
回收益率。
3.發行滿三年翌日起至發行滿四年之日止,以年利率2.5%之債券贖
回收益率。
4.發行滿四年翌日起至本轉換債到期前40日止,以債券面額贖回。
(四)若債權人於接獲「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
未以書面回覆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即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
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
為轉換基準日,將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尚未確定。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尚未確定。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發行之國內可轉換公司債經主管機關核准
後,上述未確定之相關資訊待確定後再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