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08/28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及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
表,暨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九十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損益表
、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
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第三段所述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般公認審計
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
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
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
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六)所述,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及
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分別為354,736仟元及340,190仟元,
民國九十一年上半年度及九十年上半年度認列之累積換算調整數分別為減少7,363仟元
及增加8,320仟元,暨民國九十一年上半年度及九十年上半年度認列之投資損益分別為
投資損失1,867仟元及投資利益8,917仟元,係以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財務報表為依據。該報表如經簽證,則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長期股權投
資及投資損益可能有所調整。另財務報表附註九(二)所述,有關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
,係由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被投資公司所提供,亦未經會計師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第三段所述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若能取得被投資公司
同期間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而可能需作適當調整及有關被投資公司相關資
訊,係由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被投資公司所提供,亦未經會計師查核外,第
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
日及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九十年
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營業結果及現金流量。
如財務報表附註三所述,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其
子公司持有該公司之股票,於認列投資損益及編製財務報表時,改採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核准文號:(82)台財證(六)第14008號
(91)台財證(六)第104536號
會 計 師:呂惠民
會 計 師:吳麗冬
中華民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