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生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2369 菱生
發布時間:2002-06-28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91/06/2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一年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總經理核准,並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訂定之。任一員工被 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 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己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5,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5,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2)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 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4)認股權人離職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A.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B.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C.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D.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E.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工作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 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F.認股權人或繼承人若未能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 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 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 證。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時,若有不足一股 之股份金額,本公司以現金償付。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 +( 每一新股繳款額 ×新股發行股數)}/ (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 權利證書之股數。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 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D.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 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4)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5)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日期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 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A.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惟當年度 若股東常會決議不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改為股東常會當日。 B.十二月二十八日。 (6)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 通股股票。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 通股配股、配息及新股認購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法。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