燿華 重大訊息 - 更正本公司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

股票代號:2367 燿華
發布時間:2011-08-19
主旨:更正本公司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1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975,218,61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19~100/10/1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9.80~24.14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8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7/9/3~97/10/2買回6,388,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一百年八月十八日第十屆第十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0年8月18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 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正式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但不包括定期 工、契約工、建教生、外籍勞工及退休人員在內),且其前一年度及當年度未受有重大處分 者,均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 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1.員工可認購股數之訂定本公司將考量員工職務、職責、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 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 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會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2.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 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第九條規定辦法。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範圍內調整之。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 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其他﹚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百年八月十八日第十屆第十七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8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4.35,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及委託出席董事六人均同意本聲明 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評估,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預計以每股9.8~24.14元買回該 公司普通股股票10,000,000股,對該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 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之影響並不重大。且經核算其所定價格區間符 合主管機關規定。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