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12/15
2.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
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員工,或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
(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證期局96.12.26金管證一字
第0960073134號規定)。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
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因素,由董事長
核訂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
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25,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本公司普通股一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5,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原始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七年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員
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
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可就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百分之五十(50%)。
屆滿三年,可就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百分之七十五(75%)。
屆滿四年,可就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百分之百(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
委任契約或工作規則等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
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
理:
1.自願離職: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
日起30日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
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
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
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
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且本公司有權將已授予認股權人
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2.解聘:
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
者,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
3.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起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4.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
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
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
生後依認股權人所屬國繼承相關法令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
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
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
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
5.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
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不因離職而影響其權益,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法令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
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起一年內
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
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
人死亡時,得由繼承人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
,不因認股權人死亡而影響其權益。不受本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二者較晚者),一年內由
繼承人行使之。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
證應比照本項第一點關於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
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指
派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
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
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
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
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
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
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日起恢復認股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
使時程仍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以存
續期間為限。留職停薪期間若因故被取消留職停薪資格者,
則於取消生效日當日視為放棄所有已具行使權及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利。
8.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30天內行使認
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
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
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
利及行使時限者,不在此限。
9.其他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
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
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10.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
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
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
、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合併或受
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情事﹞,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
則調整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
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含
「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
為零。公司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
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
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
調降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該次每股配發現金股利金
額。
(三)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
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及調整後認股比例,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
中心公告,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1.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比例÷調整後認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或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本辦法
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
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處理單位
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於繳款期限前
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
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
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
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三)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第一項所稱約定停止認股期間:
1.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
股息停止過戶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前十五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期間。
2.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前一日
止之期間停止認購。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一、本公司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外,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
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辦理變更資本登記之基準日由董事
會另行訂定之。
二、為配合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將認股請求書送達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並於基準日完成繳款者,參與該次資本額變更登
記。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3.5%。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本公司並授權董事長若因
應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需修正前揭認股辦法時,由董事長先行修
訂之,俟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