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12/03
2.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
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
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
之股權,將以其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專業技術關鍵性、未來發
展潛力及其他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本公司行政管理處按前述原
則,依認購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
展策略與方針所需,擬定提案,經董事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認定之。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
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
為60,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
股數為本公司普通股一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普通股新股總數為60,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每單位認股價格為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
每股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一)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
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七年存續期間屆滿時,
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
認股權利。
(二)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被授
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就被授
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七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
利。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後,認股權人
可就全部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
處理:
(一)一般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
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二)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
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
轉任之影響。
(三)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完畢,逾
期行使者,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
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行使期間應
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仍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
限。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
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
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
權利義務。
(五)職業災害
a.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後,其已授予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不因離職而影響其權益,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
利。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
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 起一年內行使之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
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不因
認股權人死亡而影響其權益,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
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或
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起一年內由繼承人行
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六)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8.履約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
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每股認股價格依下列公
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納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
轉讓之庫藏股」之股數,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
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部份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
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每一新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
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
註4: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
降之。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
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
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
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
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依法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客觀環境變動時,得
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終止,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