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11/2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274,359,653
5.預定買回之期間:99/11/30~100/01/2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0.00~7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0,0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6.2.12~96.3.12、96.11.23~96.11.30、96.12.05~96.12.26各買5,000張
97.9.15~97.10.8買10,000張
98.12.18~99.2.5買17,133張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90.1.3申報買回10,000仟股,截至90.3.2共買回3,626仟股、
90.7.12申報買回10,000仟股,截至90.9.11共買回4,540仟股、
90.9.14申報買回10,000仟股,截至90.11.13共買回5,442仟股,
98.12.18申報買回20,000仟股,截至99.02.17共買回17,133仟股
以上未執行完畢之原因為:執行期間本公司股價穩定回升,受庫藏股執行辦法第七條限時及
限價規定,故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99.11.29董事會決議通過於99.11.30~100.01.29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仟股,
買回區間價格60元~70元,當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公司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吸納人才及促進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
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
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除依本辦法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
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之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依本辦法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多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正式任用之員工、具有潛力之新進同仁及其本公司轉投資持股50%以上之從屬
公司員工得依主管機關相關辦法規定符合資格者,經報董事長核可後,得依本辦法第五條
所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得考量員工職位、職等、服務年資、考績及對公司之貢獻度與發展潛力等
事項,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擬訂員工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
事會核定之。
第六條 依本辦法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 依董事會決議買回後,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公司股份。
二、 報奉董事會核定後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事項。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計算之,其計算後之轉讓
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
增加,其轉讓價格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手續。
第九條 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
原有股份相同。
第十條 其它規定事項
一、 職等、職位資格依公告認股之實施生效日為準;年資計算均依法以到職日計算
之。
二、 員工認股以1000股為單位,可放棄或減少認購股數,惟認股權利不得轉讓。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依規定聲明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決議,
已考量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
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在合理範圍之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