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0/01
2.公司名稱: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無
5.發生緣由:為本公司九十九年九月二日已公告之債權人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再次公告。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於民國九十六年度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簡稱:鴻準一,代號23541),到期日為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七條規定,除下列情形外,本轉換公司債於到期日以
票面金額一次償還本金。1.債權人申請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2.本公司行使收回權(以下簡稱「本公司收回」,詳本辦法第十六條);
3.債權人行使賣回權(以下簡稱「債權人賣回」,詳本辦法第十七條);或
4.本公司於次級市場買回債券註銷(以下簡稱「本公司買回」)。
(二)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本轉換公司債自發行日後屆滿三年之日
為債券賣回日(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債權人得於該日,以票面金額,將其所持有
之債券賣回給本公司。債券賣回權僅得行使一次,債權人未能依前述條款提出
申請者,喪失債券賣回權。
(三)債權人若未行使賣回權,得於到期日前,申請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或於到期日由本公司按票面金額一次償還本金。
(四)轉換價格為每股新台幣242.43元。轉換價格及其調整,依發行及轉換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五)債券賣回日為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自發行日後屆滿三年之日)。
(六)債券賣回最後通知日為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債券賣回日前第五個營業日為債券賣回最後通知日)。
(七)債券賣回價格為債券面額的百分之百(100%)。
(八)債券持有人辦理賣回期間:自公告日(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起
至賣回最後通知日(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止,向交易券商提出申請,
逾期恕不受理。
(九)賣回手續: 1.因本公司債為無實體發行,債券持有人請至原交易證券商
辦理債券賣回手續。交易券商於收件後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出申請,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賣回
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請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1)填具『有價證券買(贖/賣)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註明賣回)
〈表格由交易證券商提供〉。(2)證券存摺。(3)集保帳戶印鑑。
(十)賣回價款發放日:預計於債券賣回日(即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採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之銀行帳戶。
(十一)股務代理機構: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電話:(02)2705-8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