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播媒體名稱:電子時報
2.報導日期:93/11/11
3.報導內容:
3.1...產生瑕疵和品質顧慮的散熱模組,由鴻準主導設計...
3.2...商議範圍包括後續賠償問題...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5.1.上述不明究理,不負責任的錯誤報導,提及”...產生瑕疵和品質顧慮的
散熱模組,由鴻準主導設計...”,”...商議範圍包括後續賠償問題...”,
上述內容純屬錯誤,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本公司特此嚴正聲明.
5.2.該報記者不明究理,錯誤評論該產品由本公司主導設計,並涉及
後續賠償問題等等,實為嚴重誤導投資人的錯誤報導.
5.3.上述謬誤報導,已造成本公司與客戶的嚴重困擾,誤導投資人,
並嚴重損毀本公司商譽.
6.因應措施:因該錯誤報導所造成本公司的有形及無形的損失,本公司將
對該媒體及曾姓記者保留法律追訴權,以捍衛投資人權益及本公司商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