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00/04/29
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不適用。
3.變動原因: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7項規定私募有價證券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
1年內分次辦理,99年股東常會決議發行總額上限為美金二億元之範圍內分次辦理。
二、股東常會決議後並未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三、在100/6/9期限內已無繼續分次私募之計畫,擬決議通過剩餘期限內
不繼續分次私募。
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不適用。
5.預計執行進度:不適用。
6.預計完成日期:不適用。
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不適用。
8.與原預計效益產生之差異:不適用。
9.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不適用。
10.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
11.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